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8年度,4號
TNDV,108,金,4,2019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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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4號
原   告 黃裕發  指定送達:臺南東門○○○00○○○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陳宣銘等111人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孫美蘭曹曦之傅平權陳夢清、陳玲文許寶鳳陳兆祺鄭慧玲陳俊光、王■U欽、危有康、曾筠婷許慧玲王明雄蔡敏松胡秀麗葉菊玲李啟芬彭耀德、張乃文、許稚翎、ERIC、Jerry、黃驛傑黃欐婷黃筱倩、許一婷、劉奎麟蘇盈嘉馮秀卿歐邑楓、蘇小雲、沈重宗連欽城、羅永晏、張耿豪、柳淑惠曾瑞益、陳淑敏、陳建守蔡宏志陳定懋黃國黌葉瓊媚、詹彥蓉、劉冠余、■^靜君、羅詠騰盧森義、羅乙章、AMY、張孟麗杜秀影陳衛民、小郭、黃先生陳君涵、周怡柔、劉振維袁家珍、方昭霙、劉馨嵐、謝秀栥、余建明、林華聖、蔡霓臻廖文理羅雯、*和正、*亭妤、郭振源,和他的配偶,兩名小孩、黃侶安夫妻、王泰源夫妻、王紹安王紹齊真正之年籍、住居所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被告鉅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鉅富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千禧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高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 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揭。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載明足資特定如主文所示被告 之年籍資料、住居所,及被告鉅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鉅富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千禧國際投資顧問有限 公司、高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營業所 及住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及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 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茲依首揭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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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富國際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