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0號
TNDV,108,重訴,20,2019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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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徐明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5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主文欄第二項第4行關於「權利範圍均2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2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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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