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8年度,2號
TNDV,108,重國,2,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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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2號
原   告 陳宜瑾 
被   告 林庭逸 
      邱緯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3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7 5,200 元,並於108 年5 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 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件在卷足憑,揆 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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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