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曾元聰
被 告 顏旭紳
顏清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被 告 顏錦和
顏淑吟
顏淑芬
顏明慧
顏汋岑
顏汋枚
顏春雄
顏月貴
顏月玲
顏月媚
王惠玉
莊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由受命法官王鍾湄為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