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8號
原 告 劉乃華
劉怡瑄
劉維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收入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宗輝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
序費用1,500元外,尚應補繳5,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