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收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48號
TNDV,108,訴,1248,2019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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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8號
原   告 劉乃華


      劉怡瑄
      劉維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收入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宗輝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6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
序費用1,500元外,尚應補繳5,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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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