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1號
原 告 李珮婕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馳羱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8年度司促字第11912號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53
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03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