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98號
原 告 孫樹林
孫素美
孫素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
黃俊諺律師
被 告 孫樹平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蘇國欽律師
魏宏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621元。惟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
示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兩造公同共有,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3,210,7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2,878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元28,621元外,原告尚應
補繳4,2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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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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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建物 │訴訟標的價額 │
│ │ │(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計算;│
│ │ │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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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82×34,000=2,78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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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 42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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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3,2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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