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弗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宇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梓妘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9,59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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