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26號
TNDV,108,補,626,201908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   告 弗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宇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梓妘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9,59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1/1頁


參考資料
弗客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