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79號
TNDV,108,補,579,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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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仲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邵宥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212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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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