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袁家瑋
許成達
被 告 陳信雄
陳信發
陳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635
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應有部分比例=59平方
公尺×2萬5300元/平方公尺×(1/4+1/4)=74萬
6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