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補充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57號
TNDV,108,聲,157,2019080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林美麗
訴訟代理人 李念慈
相 對 人 朱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104年2月6日及同
年6月17日所為103年度再易字第39號民事判決、103年度再易字
第39號民事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 裁定為之」、「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 、第4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固主張:「請確認『104.02.06判決、104.06.17裁定 』……有無『誤寫、裁判脫漏』?」(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 17頁)等語。惟查:
㈠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判決(裁定)之情形,以「判決( 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為限。如是 對於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結果不服,則應循上訴(抗告)或 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尚不得據以聲請法院以裁定更正判 決(裁定)。依聲請人陳稱:「請確認……有無……符合『 國家法令』……?」等語,可知聲請人係對適用法律結果不 服,前揭判決及裁定復核無其他「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本院自不得依聲請以裁定逕行更正前揭判決及 裁定。況聲請人未具體指摘前揭判決及裁定有何「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亦有不當。從而,聲請人聲請 裁定更正前揭判決及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本院104年2月6日103年度再易字第39號民事判決,已於主文 欄載明「再審之訴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而 就該案件為判決,本院於同年6月17日所為103年度再易字第 39號民事裁定,亦已於主文欄載明「聲請駁回。聲請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而就該聲請為裁定,核無脫漏裁判訴訟標的及 訴訟費用之情形。另聲請人僅於書狀內泛稱請確認有無裁判 脫漏,未明確特定其聲請補充判決之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為 何,亦有未恰。是以,聲請人聲請補充前揭判決及裁定,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聲請人其餘陳述內容及所引用法律規定或見解,經核均與顯 然錯誤或裁判脫漏無關,故同非得聲請裁定更正及補充判決 之理由,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