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55號
TNDV,108,簡上,55,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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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55號
上 訴 人 李珮婕 

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被上 訴 人 葉翠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月18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256號民事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並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5分之2,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㈠上訴人與訴外人周馳羱於民國93年8月4日結婚,婚後育有兩 名未成年子女。被上訴人明知周馳羱為上訴人之配偶,竟與 周馳羱為如附表所示不當交往之行為,且毫不避諱將親密自 拍照片上傳臉書,並購買內刻有彼此英文姓名縮寫之對戒, 被上訴人並於己身照片後寫有「羽毛天使給予我們的禮物 ,所以我願意當你的守護天使一直守護我的羱」,顯然逾越 男女正常來往分際。
㈡被上訴人之大哥葉國傑周馳羱軍校時期同學,6年前偶遇 後開始聯絡,進而認識被上訴人二哥及被上訴人,被上訴人 及其大哥、二哥互加周馳羱臉書已有3至4年之久,期間周馳 羱會在臉書上貼全家出遊、用餐及騎重機載女兒打卡之照片 ,被上訴人也會按讚或留言,又被上訴人工作經驗豐富,並 非初出社會之小女生,是被上訴人辯稱不知悉周馳羱已婚, 顯違常理。
㈢上訴人於107年3月5日透過網路電話明確向被上訴人表示其 為周馳羱之配偶,被上訴人於隔天亦傳訊息表示不會再跟周 馳羱有不當交往之行為聯絡,卻仍與周馳羱為如附表所示編 號⒋至⒔等不當交往之行為。




㈣被上訴人唆使周馳羱與上訴人離婚,致周馳羱於107年5月17 日搬離其與上訴人之共同住所後不知去向,對未成年子女未 為聞問,更以拒絕給付幼子撫養費為手段要脅上訴人同意離 婚,甚至傳訊恐嚇上訴人及子女,造成上訴人精神上承受莫 大之壓力。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 3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㈤並聲明:⒈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⒉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上訴人於原審辯稱:被上訴人與周馳羱於107年3月5日前 確有交往之情事,然周馳羱刻意對被上訴人隱瞞已婚之身分 ,難謂被上訴人有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之故意。被上訴人遲至 107年3月5日始知周馳羱為上訴人配偶之事實,被上訴人即 與周馳羱分手,並於同月中旬另與紀姓男子交往,而被上訴 人於107年3月30日與紀男相約用餐,並於當晚留宿紀男之開 元路住處,周馳羱留宿被上訴人房間內,與被上訴人無涉。 上訴人僅因自己與周馳羱婚姻不遂為由,於無法證明被上訴 人有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之狀態下起訴,於法無據。並聲 明:上訴人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 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 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上訴理由如下:
㈠被上訴人於107年3月5日前即知悉周馳羱有婚姻關係存在, 且主觀上對於侵害上訴人配偶權利有故意或未必故意、重大 過失存在:
⒈上訴人之配偶周馳羱雖有離家6年之事實,惟此6年間與上 訴人並非無聯絡,上訴人每週均會至周馳羱住處幫忙洗衣 服,亦會帶小孩與周馳羱共同用餐。又被上訴人不爭執其 與周馳羱於107年3月5日前確有交往,則依一般社會通念 ,被上訴人應不會如原審所認定將交往對象設為「點頭之 交」,甚至應會更常瀏覽周馳羱之臉書頁面,進而看到周 馳羱發布與上訴人、小孩等共同出遊、用餐之照片,得以 知悉周馳羱為有婚姻關係之人。是依上開說明,可合理推 斷被上訴人於107年3月5日前即知悉周馳羱有婚姻關係乙 事,且主觀上對於侵害被上訴人配偶權利有故意或未必故 意存在。
⒉被上訴人固辯稱其全家人於107年3月5日前均不知悉周馳 羱為已婚身分乙事云云,惟周馳羱(臉書帳號為Vandy Ch



ou)與被上訴人(臉書帳號為葉一流)、被上訴人大哥葉 國杰(臉書帳號為葉定杰)、被上訴人二哥葉國秋(臉書 帳號為葉秋),自107年3月5日前即為臉書好友,而周馳 羱向有以臉書記錄生活之習慣。被上訴人一家人從周馳羱 之貼文中,實已知悉周馳羱與上訴人(臉書帳號為PeggyL ee)為夫妻,並育有子女之事實。此由下列數則周馳羱於 臉書之貼文及被上訴人與其家人有按讚之截圖(上證一) 可證:
⑴104年9月8日:和Peggy Lee在金色三麥台南南紡店「全 家人來青菜甲…」,葉秋對此貼文表示讚。
⑵105年1月17日:和Peggy Lee在新光三越台南西門店打 卡,「沒釣魚、沒騎車…帶小朋友來玩玩」,葉秋及葉 定杰對此貼文表示讚。
⑶105年7月30日:「『付清節』禮物…」,葉秋葉定杰 對此貼文表示讚。
⑷105年8月2日:跟周倫婧(即周馳羱與上訴人之長女) 及Peggy Lee在寶島時代村「孝子日」,葉秋對此貼文 表示讚。
⑸105年8月6日:「這小子老子還騷包…」,並張貼周 馳羱與上訴人之長男照片,葉定杰對此貼文表示讚。 ⑹105年8月8日:和周倫婧及Peggy Lee在銅盤嚴選韓式烤 肉台南中山店吃著韓國燒烤,「父親節就是吃吃吃」, 葉定杰葉秋對此貼文表示讚。
⑺106年5月7日:和周倫婧「假日就是騎…(人面蜘蛛) 」,並張貼周倫婧之照片,葉一流葉定杰對此貼文表 示讚。
⑻106年8月6日:和周倫婧及Taco Xie「放假就是騎車啊 !不然要幹嘛???」,Vandy Chou並於下方留言處張 貼騎車載周倫婧之照片,有網友於其下留言稱:「上輩 子的情人喲!當然要疼要寵呀!」,Vandy Chou回以「 嘿哦!」,葉秋對此貼文表示讚。
⒊由上開周馳羱之貼文時有標記上訴人及周倫婧,並樂於與 朋友分享上訴人、子女照片,且被上訴人及其家人均得自 由觀覽之情事以觀,可知被上訴人稱周馳羱「不願在外彰 顯、公布其為已婚之身分」乙事,實屬無據。
㈡被上訴人於107年3月5日後,與周馳羱之互動往來,亦達逾 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正常往來,而足以破壞上 訴人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周馳羱於107年3月31日留宿被上訴人房間(附表編號⒋部 分):周馳羱於當晚留宿被上訴人房間為被上訴人所自承



,被上訴人固以「為了怕酒醉返家危險,被上訴人哥哥才 會挽留周馳羱留宿在被上訴人房間睡覺。被上訴人哥哥基 於朋友情誼及安全考量,將周馳羱留宿於被上訴人房間。 」等語抗辯,然於107年3月31日,被上訴人及其家人已知 悉周馳羱為有婦之夫,被上訴人兄長理應氣憤周馳羱之欺 瞞,並阻止二人來往,應無可能再相約飲酒。縱有飲酒情 事,渠等若擔心周馳羱安全,則能請計程車載周馳羱返家 ,或請周馳羱家人前往接送,絕非請其留宿於被上訴人之 房間,是被上訴人之抗辯與常理未合。復以於翌日(4月1 日)上午,上訴人至被上訴人家中尋找周馳羱,確實清楚 聽見被上訴人母親上樓呼喊「小琳!小琳!」,並看見被 上訴人於房間探出頭與其母親交談,可合理推認107年3月 31日被上訴人與周馳羱同住於被上訴人房間內,致上訴人 配偶權利遭受侵害。
⒉107年5月12日,周馳羱攜同被上訴人去友人葉弘彬之工廠 喝酒至晚上11點多離開,之後周馳羱與被上訴人一同去汽 車旅館開房間(附表編號⒍部分):
周馳羱於原審坦承其於107年5月12日確實載被上訴人至 MOTEL,被上訴人固以「該日被上訴人根本已經喝醉幾 近至『斷片』程度,後來是被誰載到哪去,中間又換被 誰載,被告根本已無印象,無法回想。」稱其不知喝醉 後被載往何處,因此毋庸負賠償責任。惟周馳羱平常所 使用之交通工具為機車,若被上訴人已喝醉至「斷片」 程度,實難期待其能搭乘機車卻不傾倒,且能安穩地到 達汽車旅館。又依常理,若要讓自己在外喝醉至斷片程 度,通常會在有十分親近而信賴之人在身旁時始敢為之 ,亦徵被上訴人與周馳羱關係匪淺。故依一般常理,被 上訴人既能搭乘機車至汽車旅館,應無喝醉至「斷片」 程度之情事。
⑵至周馳羱於原審證稱汽車旅館櫃台詢問後,擔心酒駕、 怕被誤會,因此請人載被上訴人返家等語,惟依一般之 經驗法則,喝酒後之兩人,若擔心酒駕、怕被誤會,應 直接從友人葉弘彬之工廠搭計程車返家,豈會多此一舉 ,特地開到汽車旅館,才有後續之擔心行為。況一般朋 友之正常社交往來,殊難想像會在喝酒後一起到汽車旅 館,是上開周馳羱之證述顯係開脫之詞,故被上訴人與 周馳羱於107年5月12日晚間至汽車旅館開房間乙事,已 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利甚明。
⒊被上訴人與周馳羱於107年5月17日後,有同居之情事(附 表編號⒎、⒐部分):




⑴於外遇情形下,只要有配偶之一方與有曖昧關係之第三 人,於同一住處會面之頻率遠高於或會面之時間常異於 一般朋友之正常社交往來,應可認定該第三人,有與該 有配偶之一方密切共同生活之意思,而構成同居之事實 ,即侵害該有配偶之他方配偶權。本件上訴人與周馳羱 於107年7月19日之Messener對話中曾提及:「她的東西 都拿走了,我過陣子也要換地方了,這樣你爽了沒」, 反面推論可知:至少107年7月19日以前,被上訴人有許 多東西放在周馳羱租屋處,可認被上訴人應常至周馳羱 租屋處,二人之會面頻率遠高於一般朋友之正常社交往 來。又於107年8月10日之Messener對話,上訴人問周馳 羱「甲○○晚上是不是在你那裡?誠實回答我」,周馳 羱則回以「妳不是都講她從後門走了?妳還想要問什麼 ?說我從前門她從後門」,默認上訴人之提問,夜間於 私人住處會面,為異於一般朋友之正常社交往來行為。 輔以107年3月5日前被上訴人確與周馳羱交往,及107年 3月5日後仍密切往來、持有鑰匙之情狀,依經驗法則綜 合判斷,可認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17日後,有與周馳羱 同居之事實存在。
⑵被上訴人固稱其為周馳羱整理家裡、居家清潔,並持有 周馳羱住處鑰匙,及於周馳羱得A型流感時前往照顧, 係基於朋友一場(兩人分手後仍是朋友)云云。惟被上 訴人於原審稱其為周馳羱整理家裡係因周馳羱偶會贈予 禮物,於本院卻改稱周馳羱係以1次1,000元之代價,聘 用被上訴人為其整理家務乙節,核其前後抗辯已有矛盾 。復參以上訴人與周馳羱107年7月10日於Messenger之 對話(上證二),上訴人問:「甲○○你要怎麼處理? 」,周馳羱答:「月底前我自己處理,但妳不要再出來 攪局。」可見被上訴人與周馳羱間至當天前,仍有逾越 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正常往來需要「處理」 。
⒋上訴人與周馳羱於107年7月26日之Messenger對話中,周 馳羱坦承與被上訴人之間情意:
⑴上訴人問:「你老實跟我說:你們是不是還在一起?要 我成全。」周馳羱回以:「我以前失去過林曉蘋,我不 (想)再一次又失去誰了!」上訴人又問:「你對她( 即被上訴人)不是玩玩的?」周馳羱答:「妳愛錢,我 愛的是一個不管我有沒有物資,我也能跟她過得很開心 的人、我放棄哈雷、放棄現有的生活、放棄工作、放棄 種種的一切,妳說呢?」上訴人再問:「只為了跟她在



一起嗎?」周馳羱答:「我是想和她一起,但妳的逼迫 ,我不得不選擇跟她分開,這樣對她才是最好的。」由 上述對話可知,周馳羱與被上訴人間男女之情情意深切 ,已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正常往來,而 足以破壞上訴人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縱周馳羱 言及「不得不選擇跟被上訴人分開」,及在107年8月7 日與上訴人之Messenger對話中亦提及「今天過後,我 跟被上訴人也不會再見面了」,惟於107年8月10日,被 上訴人仍於晚間出現在周馳羱租屋處,可知周馳羱稱已 與被上訴人分手、不會再與被上訴人見面等語,並非事 實,被上訴人與周馳羱仍持續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之正 常往來。
⑵107年3月5日前,被上訴人與周馳羱交往,經被上訴人 坦承不諱;107年3月5日後,被上訴人明知悉周馳羱為 有配偶之人,卻仍有讓周馳羱居住於自己房間、與周馳 羱至友人工廠飲酒後一同出現在汽車旅館、持有周馳羱 租屋處鑰匙,幫忙整理租屋處、買晚餐去共進、周馳羱 得流感時前往照顧、與周馳羱北上投宿同間汽車旅館等 行為,在已確定有交往過,且上訴人一再希望被上訴人 與周馳羱間不能再有往來之情形下,被上訴人與周馳羱 仍持續有後續上開行為,實難認被上訴人與周馳羱間係 一般普通朋友之正常社交往來情誼,而無侵害上訴人之 配偶權。
四、被上訴人於本院則辯稱:
㈠對上訴人所主張被上訴人與周馳羱間有如附表所示之行為, 茲答辯如下:編號⒈部分,107年2月3日至4日,被上訴人有 與周馳羱、友人謝章千及其女友一同前往南投遊玩2天1夜。 編號⒉部分:107年3月4日,被上訴人與周馳羱以情侶之姿 出席公司之春酒。編號⒊部分:被上訴人未曾與周馳羱一起 去看電影。編號⒋部分:周馳羱於107年3月31日外出後徹夜 未歸,翌日上訴人前往被上訴人住所,發現周馳羱所騎乘之 車輛,其後見周馳羱自被上訴人之房間走出,但當日被上訴 人不在家,未與周馳羱同住其房間內。編號⒌部分:107年5 月間,周馳羱向銀行貸款20幾萬元,撥款後全數領出存入被 上訴人帳戶內。編號⒍部分:107年5月12日,周馳羱攜同被 上訴人去友人葉弘彬之工廠喝酒至晚上11點多離開,被上訴 人當時已喝醉,不知道有無與周馳羱一同去汽車旅館開房間 ,共宿一室。編號⒎部分:107年5月17日,周馳羱帶3套衣 物上班後便未再回家,被上訴人幫周馳羱租屋,地點在被上 訴人公司附近;另被上訴人持有周馳羱租屋處鑰匙、會幫忙



整理租屋處、買晚餐前去共進,但107年5月17日後,被上訴 人與周馳羱在外未有同居之情事。編號⒏部分:107年4、5 月間周馳羱曾1、2次與被上訴人一同進出豐川二輪會社,非 經常進出。編號⒐部分;107年6月間,周馳羱A型流感時, 被上訴人有前往租屋處照顧其生活,但未與周馳羱有同居之 情事。編號⒑部分:107年6月24日至25日被上訴人與周馳羱 一起北上找友人,在友人所開設之「七寶媽快妙」聚會,期 間周馳羱桃園龍達車行業務徐暐接洽買車事宜,被上訴人 在周馳羱身邊,且周馳羱將所購買之車輛登記在被上訴人名 下,嗣於107年7月30日始過戶至好友謝章千名下,且北上投 宿同間汽車旅館,但被上訴人未以女友身分在周馳羱身邊。 編號⒒部分:107年7月8日被上訴人與朋友在賓士KTV幫周馳 羱慶生,但未以女友身分陪伴。編號⒓部分:107年7月21日 周馳羱邀請好友謝章千楊筑君葉弘彬至北海KTV幫被上 訴人慶生。編號⒔部分;107年12月8日至9日,被上訴人與 周馳羱、友人一同前往小琉球渡假。
㈡被上訴人係於107年3月5日後,始知訴外人周馳羱已婚之事 實:
⒈由被上訴人於107年3月6日透過Messenger向上訴人傳遞「 我跟小周兩個人沒有關係了,誰也不會打擾誰,我更不想 夾雜在你們之間,很抱歉,一切的一切都是我無法去預料 的,我不想誰再打擾我的生活,就這樣!至於你們之間那 是你們的事情。」之訊息,可徵被上訴人確實係於107年3 月5日與上訴人通話後,始知悉上訴人與訴外人周馳羱之 關係,並因此向上訴人表示會終結與周馳羱之情侶關係, 日後被上訴人與周馳羱兩人僅止於單純之朋友關係而已。 ⒉據周馳羱在原審之證述,亦徵其於更早之前即與上訴人關 係不睦,甚至分居長達6年之久,衡諸常情,周馳羱既然 與上訴人關係不睦並分居,嗣又喜歡上被上訴人,自然不 願在外彰顯、公布其為已婚之身分,被上訴人亦不可能接 受有婦之夫,尤其周馳羱與被上訴人之大哥相識,倘被上 訴人之大哥知悉周馳羱已婚,更無可能漠視、甚至同意自 己之妹妹與有婦之夫交往,實則,被上訴人全家人於107 年3月5日之前,根本均不知悉周馳羱已婚,而周馳羱為追 求被上訴人,亦刻意隱瞞此事,直至107年3月5日後,周 馳羱已婚之事才曝光,為此,被上訴人不諒解周馳羱,經 溝通後,雙方和平分手,但仍維持朋友之關係。 ⒊上訴人雖稱被上人及其兄長均有加周馳羱之臉書為好友, 故應能從其臉書內容中看出周馳羱已婚身分云云。惟觀諸 周馳羱臉書內容,根本不曾標記其「已婚」身分,即便標



記與Peggy Lee(即上訴人)、周倫婧外出,根本沒人知 悉這些人是誰,是107年3月5日上訴人傳訊息給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事後對照始知悉上訴人為周馳羱之配偶;且如 上訴人所自陳,幾乎只是被上訴人大哥葉國杰葉定杰) 、二哥葉國秋葉秋)有在周馳羱臉書按讚,一般常情, 臉書友人基於相挺原則,看到發文即先按讚,不見得每篇 內容均會仔細研究、推理、辯證周馳羱是否已婚,當下被 上訴人之兄長既均不知悉周馳羱已婚之事實,豈可能尚有 心思從周馳羱之發文內容去聯想其是否隱瞞已婚身分?是 上訴人所辯不可採信。
㈢被上訴人於107年3月5日後,與周馳羱之互動往來,並無逾 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正常往來,所憑藉者,均 係基於周馳羱個人之行為,或出自於周馳羱與上訴人對話過 程中,周馳羱故意激怒上訴人之話語,與被上訴人無關: ⒈被上訴人於107年3月31日根本未與周馳羱同住(附表編號 ⒋部分):據周馳羱之證述,可徵該日係因其至被上訴人 處,與被上訴人哥哥喝酒,後來因為喝醉,加上被上訴人 不在家,家裡又沒其他空房,基於安全考量(怕酒醉返家 危險)及朋友情誼,被上訴人哥哥才會挽留周馳羱留宿在 被上訴人房間睡覺,被上訴人亦是事後才知情。而被上訴 人該日確實是在外過夜,已於原審陳述綦詳,足徵當日被 上訴人不僅未與周馳羱共處一室,甚至亦無在同一屋內。 至上訴人稱被上訴人在家睡覺一事,並未舉證以實其說, 顯不足採信。
⒉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12日,並未與周馳羱同住於汽車旅館 內(附表編號⒍部分):
⑴據周馳羱於原審證述:該日係其至朋友葉弘彬工廠處喝 酒,喝到一半,因兩人都認識被上訴人,中途才找被上 訴人過去一起喝酒聊天,嗣被上訴人喝醉,周馳羱載被 上訴人去旅館,後因怕被誤會,才又再請他人(或計程 車)載被上訴人回去等語。可徵被上訴人與周馳羱於當 日根本未留宿於同處。
⑵上訴人辯稱依據經驗法則,周馳羱將被上訴人載到汽車 旅館並不合理云云,惟該日被上訴人根本已喝醉幾近至 「斷片」程度,嗣被誰載到哪去,中間又換被誰載,被 上訴人根本已無印象,無法回想,僅知隔日醒來人躺在 家裡,遑論要被上訴人提出事隔半年以上之該日汽車旅 館名稱。況當日被上訴人喝醉,是周馳羱將被上訴人載 出,後又叫人載被上訴人回家,上訴人不去詢問其配偶 原因,卻逕指責一個已喝醉而被載去汽車旅館之人要負



賠償責任,如何符合經驗法則?
⒊107年5月17日後,被上訴人不曾與周馳羱同居共住,更無 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之情事(附表編號⒎、⒐部分): ⑴周馳羱曾請求被上訴人幫其尋找租屋處,嗣基於對被上 訴人之信任,雇用被上訴人幫其整理家裡、居家清潔, 並把鑰匙交給被上訴人,而被上訴人亦係基於朋友一場 ,加上每次清潔服務,周馳羱係有給予報酬金(1次1,0 00元),何樂而不為,因此被上訴人才會接受周馳羱之 請託。其後周馳羱生病得流感,被上訴人亦會順便前去 關心慰問。
⑵上訴人指稱被上訴人與周馳羱有曖昧關係,顯是刻意忽 視被上訴人受周馳羱請託,有償為其打掃家裡,且縱被 上訴人曾被周馳羱隱瞞已婚身分而交往,惟兩人分手後 仍係朋友,上訴人僅憑其為周馳羱之配偶,即對被上訴 人擅加指責,則其究竟係在行使配偶權,抑或係對周馳 羱之占有權?況上訴人與周馳羱關係如何,本與被上訴 人無涉,上訴人不應僅因與周馳羱相處不順遂,就把氣 出到被上訴人身上。
⑶至上訴人辯稱其於107年7月19日與周馳羱之訊息對話, 可反推該日之前被上訴人仍有東西放在周馳羱處、被 上訴人常至周馳羱處、兩造會面交往頻率高於一般朋友 之正常社交往來云云,更不知所謂何來,蓋被上訴人於 107年3月5日發現周馳羱已婚後,已與周馳羱分手,回 復一般朋友關係,東西亦早已陸續拿回,上訴人於107 年7月19日詢問周馳羱周馳羱當然於該日回應「她的 東西都拿走了」等語,如何僅憑一句話,得出「該日之 前被上訴人仍有東西放在周馳羱處、被上訴人常至周馳 羱處、會面交往頻率高於一般朋友之正常社交往來」之 結論?而上訴人於107年8月10日與周馳羱傳訊息,周馳 羱回應「妳不是都講她從後門走了?妳還想要問甚麼? 說我從前門她從後門」等語,益徵周馳羱已對上訴人一 再懷疑、質問感到不耐煩,直接以其說詞反諷上訴人之 回應,上訴人卻故意曲解此句意思,誣指被上訴人與周 馳羱之關係,顯不可採。
㈢並聲明:上訴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上訴人與訴外人周馳羱於93年8月4日結婚,婚後兩人育有兩 名未成年子女(上訴人與周馳羱目前處於分居之狀態)。 ㈡周馳羱曾離家6年在外居住,嗣於3年前返家與上訴人及子女 居住。




周馳羱與被上訴人之大哥葉國傑為軍校友人,2人6年前偶遇 後開始聯絡,周馳羱並進而認識被上訴人及其二哥;被上訴 人及其大哥、二哥互加周馳羱之臉書(Vandy Chou)為好友 。
周馳羱於104至106年間在臉書上貼全家出遊或用餐及騎重機 載女兒打卡之照片(上訴人之臉書帳號為Peggy Lee ,曾被 周馳羱標示為「全家人、我的家人、謝老大」);被上訴人 則曾於105年8月23日在周馳羱臉書對其更換大頭貼之照片按 讚(調解卷第27-29頁、第87頁)。
㈤107年3月5日前,被上訴人與周馳羱曾購買內刻有彼此英文 姓名縮寫之對戒;另調解卷第19頁所示被上訴人照片背面有 書寫「羽毛天使給予我們的禮物,所以我願意當你的手護 天使一直守護我愛的你羱」等文字。
㈥被上訴人與周馳羱於107年3月5日前確有交往之情事。 ㈦兩造於107年3月5日以Messenger通話後,被上訴人於107年3 月6日透過Messenger向上訴人表示:「我跟小周兩個人沒有 關係了,誰也不會打擾誰,我更不想夾雜在你們之間,很抱 歉,一切的一切都是我無法去預料的,我不想誰再打擾我的 生活,就這樣!至於你們之間那是你們的事情…」等語(原 審卷第35頁)。
周馳羱於107年3月間曾向本院訴請與原告離婚,嗣經本院以 107年度訴字第228號判決駁回周馳羱離婚之請求。 ㈨對於上訴人所主張被上訴人與訴外人周馳羱間有如附表所示 之行為,被上訴人就以下部分不爭執:
⒈編號⒈部分:107年2月3日至4日,被上訴人有與周馳羱、 友人謝章千及其女友一同前往南投遊玩2天1夜。 ⒉編號⒉部分:107年3月4日,被上訴人與周馳羱以情侶之 姿出席公司之春酒。
⒊編號⒊部分:(被上訴人爭執曾與周馳羱一起去看電影) 。
⒋編號⒋部分:周馳羱於107年3月31日外出後徹夜未歸,翌 日上訴人前往被上訴人住所,發現周馳羱所騎乘之車輛, 其後見周馳羱自被上訴人之房間走出(但爭執當日被上訴 人不在家,未與周馳羱同住其房間內)。
⒌編號⒌部分:107年5月間,周馳羱向銀行貸款20幾萬元, 撥款後全數領出存入被上訴人帳戶內。
⒍編號⒍部分:107年5月12日,周馳羱攜同被上訴人去友人 葉弘彬之工廠喝酒至晚上11點多離開,被上訴人當時已喝 醉(但爭執周馳羱與被上訴人一同去汽車旅館開房間,共 宿一室)。




⒎編號⒎部分:107年5月17日,周馳羱帶3套衣物上班後便 沒有再回家,被上訴人幫周馳羱租屋,租屋地點在被上訴 人公司附近;另被上訴人持有周馳羱租屋處鑰匙、會幫忙 整理租屋處、買晚餐前去共進(但爭執107年5月17日後, 被上訴人與周馳羱有同居之情事)。
⒏編號⒏部分:107年4、5月間周馳羱曾一、二次與被上訴 人一同進出豐川二輪會社(但爭執經常進出豐川二輪會社 )。
⒐編號⒐部分;107年6月間,周馳羱A型流感時,被上訴人 有前往租屋處照顧其生活(但爭執被上訴人與周馳羱有同 居之情事)。
⒑編號⒑部分:107年6月24日至25日被上訴人與周馳羱一起 北上找友人,在友人所開設之「七寶媽快妙」聚會,期間 周馳羱桃園龍達車行業務徐暐接洽買車事宜,被上訴人 在周馳羱身邊,且周馳羱將所購買之車輛登記在被上訴人 名下,嗣於107年7月30日始過戶至好友謝章千名下(車牌 號碼0000-00自小客車自107年6月25日起至107年7月30日 止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嗣於107年7月30日起改登記在訴 外人謝章千名下,原審卷第125頁)。且北上投宿同間汽 車旅館(但爭執被上訴人以女友身分在周馳羱身邊)。 ⒒編號⒒部分:107年7月8日被上訴人與朋友在賓士KTV幫周 馳羱慶生(但爭執被上訴人以女友身分陪伴)。 ⒓編號⒓部分:107年7月21日周馳羱邀請好友謝章千、楊筑 君、葉弘彬至北海KTV幫被上訴人慶生。
⒔編號⒔部分;107年12月8日至9日,被上訴人與周馳羱、 友人一同前往小琉球渡假。
㈩被上訴人之臉書(帳號為葉一流)於107年3月31日19時42分 PO出與「婕熙佧」飲酒合照打卡之照片(原審卷第91頁)。 上訴人與周馳羱曾於107年7、8月間以Messenger為如下之對 話:
⒈107年7月10日:「(上訴人):甲○○你要怎麼處理?( 周馳羱):月底前我自己處理,但你不要再出來攪局。」 (原審卷第39頁)
⒉107年7月19日:「(周馳羱):她東西都拿走了,我過陣 子也要換地方了,這樣你爽了沒)。」(原審卷第39頁)
⒊107年7月22日:「(上訴人):南投那天我也有傳訊息給 她,是你刪掉的,不然她早就知道了。」(原審卷第101 頁)
⒋107年8月7日:「(周馳羱):今天過後,我跟她也不會



再見面了,因為,我覺得再這樣下去也會害了她。」(原 審卷第39頁)
⒌107年8月10日:「(上訴人):甲○○晚上是不是在你那 裡?誠實回答我。(周馳羱):妳不是都講她從後門走了 ?妳還想要問什麼?說我從前門走她從後門。」(原審卷 第41頁)
六、本院之判斷:
㈠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 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 、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 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 件應負舉證責(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判參 照);而所謂過失,不僅指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 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即對於侵權行為之事實,雖預見 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之情形,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3 年度台上字第2180號民事裁判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 訴人不法侵害上訴人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然為被上訴人 所否認,則依前開說明,上訴人自應就被上訴人侵權行為之 成立負舉證之責。
㈡被上訴人不法侵害上訴人身為周馳羱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 重大:
⒈被上訴人於107年3月5日前,雖不知悉周馳羱為有婚姻關 係存在而為有配偶之人,然被上訴人與周馳羱於107年3月 5日之交往情事,為有過失而侵害上訴人配偶權: ⑴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主觀上對於侵害上訴人配偶權利 有故意存在,然此節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而被上訴人與 周馳羱雖有購買對戒、書寫如上開情書文字之相片(如 不爭執事實㈤),然此並無法遽以認定被上訴人於107 年3月5日前即已知悉周馳羱為有配偶之人,且上訴人就 此節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是上訴人此部分之主 張,尚難憑採。
⑵惟被上訴人就其不知周馳羱為有婚姻關係存在而有過失 情節,是被上訴人就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行為,已侵 害上訴人配偶權:查周馳羱與被上訴人之大哥葉國傑為 軍校友人,2人6年前偶遇後開始聯絡,周馳羱並進而認 識被上訴人及其二哥;被上訴人及其大哥、二哥互加周 馳羱之臉書(Vandy Chou)為好友,且周馳羱於104至 106年間在臉書上貼全家出遊或用餐及騎重機載女兒打 卡之照片(上訴人之臉書帳號為Peggy Lee,曾被周馳 羱標示為「全家人、我的家人、謝老大」)等情,為兩



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則周馳羱於臉書上既未隱瞞其已婚 之身分,被上訴人及其大哥、二哥與周馳羱又為臉書之 好友,被上訴人與周馳羱交往前,自可經由臉書好友之 身份查知周馳羱之婚姻狀況,然被上訴人卻疏未注意, 自有過失無訛,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7年3月5日 前之附表編號⒈⒉之行為係屬過失之侵權行為,應堪憑 採。
⑶至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與周馳羱於107年3月5日有 附表編號⒊所示一起去看電影之行為云云,惟此為被上 訴人所否認,而上訴人就此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是上 訴人此部分之主張,尚難憑採。
⒉被上訴人於107年3月5日後與周馳羱之互動往來,已逾越 普通朋友之一般社交行為,而足以破壞上訴人婚姻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
⑴上訴人下列之主張,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亦無證據可資 證明:
①附表編號⒋部分: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7年3月31 日在家並與周馳羱住同其房間內云云,惟上訴人就此 節並未能舉證,是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尚難憑採。 ②附表編號⒍部分: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7年5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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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