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堂淵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 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 ,或重大延滯程序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 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前三條情形 ,法院於裁定前應依職權調查,或命管理人調查以書面提出 報告,並使債權人、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債務人 對於前項調查,應協助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 條例)第134 條第8 款、第136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裁定清算 程序終結確定,由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2 條之規定裁定是否 應予免責,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 其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附件:
一、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時自承其每月仰賴為長子帶小孩之 所得之褓姆費新臺幣(下同)8,000 元及其女提供之生活扶 養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維生,即債務人每月收入約10 ,000元【計算式:8,000 +2,000 =10,000】。請說明:㈠、提供債務人生活扶養費之女及支付褓姆費予債務人之長子為 何人?請提出前開2 人確有給付債務人金錢之相關證明文件 ,並請提出該2 人出具之證明書(務請載明「給付區間」即 自何時起開始給付至何時止停止給付或至今均繼續給付;及 「給付金額」各時期給付之金額為若干;並請簽名、蓋章) ,並請提出該2 人之戶籍謄本。
㈡、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即民國104 年12月20日至106 年 12月19日),可處分所得之來源為何?其金額若干?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㈢、債務人於民國107 年2 月9 日裁定開始清算後,目前是否仍 以前開子女所提供之生活扶養費及褓姆費作為收入?該收入 金額有無變動?除此之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㈣、如債務人已另覓工作,請詳實說明工作內容、雇主姓名及其 連絡方式,並提出薪資證明文件。縱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 明工作內容為何?工作地點為何處?受雇於何人?雇主(或 工頭)之連絡方式?每日可領得之薪資及每月工作日數為若 干?或每月可領之薪資為若干?無論是否變更工作均請提出 薪資或收入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債務人現今之支出狀況,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請提出債務人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請補 登交易資料至回函之日止)。
四、請提出債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五、請具體說明債務人有無擔任後附名片上(如附件)所示之職 位?如有,其所得工程款或薪資是否匯入債務人自己名下帳 戶內或係匯入他人名義之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