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34號
TNDV,108,消債清,34,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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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彥利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請債務人釋明本件是否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5項規定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抑或併依同條例第75條 第3項規定聲請免責?如併依同條例第75條第3項規定聲請 免責,則請提出其向法院聲請就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 字第55號認可裁定延長履行期限顯有重大困難,債務人對 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3分之2,且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之相關 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補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 人清冊。
(三)請債務人釋明每月支出受扶養親屬王筱鈞、未成年子女陳 00、陳△△生活必要費用(總額)各為若干元?(四)請債務人釋明協商認可後履約情形、是否已毀諾、毀諾時 間何時?
(五)請債務人繳納「聲請」清算費用1,000元。(六)請債務人釋明每月薪資是否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扣薪



,如是,請提出執行命令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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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