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周鴻琳即周進隆
代 理 人 李耿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 聯單正本。
(2)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106年8月起迄108年8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 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
3、聲請人稱現職為房屋仲介,請聲請人提出在職證明書(需附 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 明:
(1)請提出聲請人之家庭系統表及受扶養人周慶堂、周陳秀蘭之 106年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及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 面、自106年8月起迄108年8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
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請釋明除聲請人外,尚有無其他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間如何 分攤周慶堂、周陳秀蘭之扶養費用?
(3)請聲請人說明周慶堂、周陳秀蘭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 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5、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 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