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芊岑即陳子涵
代 理 人 莊信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釋明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 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 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自稱目前受雇於檳榔攤,每月薪資約為新臺幣20,0 00元,請債務人補提「檳榔攤」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二)請債務人釋明每月支出「個人生活必要費用(總額)」、 「扶養子女林費用(總額)」各為若干元?
(三)請補提債務人扶養之子女、親屬林月華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