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佳純
代 理 人 周于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件:
1、請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 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2、聲請人稱任職於貓科動物專賣店,請聲請人提出在職證明書 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 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收入切結書等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3、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 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
4、請聲請人說明受扶養人陸○勳、陸△翰及陸□芝有無領取保 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 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 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5、聲請人固提出本院108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15號調解不成立 證明書,惟就其調解不成立之緣由,全然未有任何說明,難 認已盡據實說明義務。債務人應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 之還款方案(即協商後應繳總金額、每月應繳金額、利率、
期數)暨提出相關書面資料。又上開還款方案,債務人何以 不能接受之原因。
6、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所列債權人以外之未 陳報之債權人?如有,請說明債權人及債務金額為何?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 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