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丞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翊齊
被 告 創新工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達
關 係 人 黃依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就被告法定代理人資格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創新工業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董事長、董事等登記資料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關係人於108年7月16日具狀提出楊宗達辭職書,惟該辭職書 是否真正,應由關係人再提出其他資料釋明,請提出該職辭 書已經被告公司合法受理之證明,並應提出被告公司章程資 料說明被告公司就董事長辭職之相關規定內容為何?如無其 他特別規定,又董事長確已合法辭職,則應由副董事長代理 ,如無副董事長,應由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 請被告公司於五日內具狀陳報公司內部為如何之處理。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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