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1號
TNDV,108,家繼訴,1,20190826,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姍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典謀林應龍林均霈林奕秀、林奕
成、林金宏林金賢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
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臺南市○○
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25萬8,12
0 元,臺南市○○區○○里000鄰○○0000號房屋之價值為1萬5,
200 元,合計為327萬3,320元,上訴人上訴所得之上訴利益為65
萬4,664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萬0,7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