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慧婷律師
相 對 人 歐陽俊仁即歐陽麗仁
歐陽美莉
歐陽家盛
歐陽子貢
歐陽華齡
歐陽秀齡
歐陽桂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享有此項聲請權之當事人,以 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者為限。故尚應給 付訴訟費用予他造之當事人,即不得為確定訴訟費用之聲請 。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08年2月27 日106年度重訴字第142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一部勝 訴、一部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 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被告雖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然 因已逾上訴期間,經本院108年4月24日106年度重訴字第142 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另諭知上訴費用由上訴人(即相 對人)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上開民事 卷宗查核無誤。而與聲請人提出之費用計算書、繳費單據核
對後,計得兩造於第一審預納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 )92,981元(項目及金額詳如「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所 示)(第二審上訴費用由相對人預納且由其自行負擔,故無 併予核算之必要)。則依前述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 擔之諭知內容計算,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92,051元( 計算式:92,981元×99%≒92,0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930元(計算式:92,981元×1 %≒9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聲請人已預納之第一審 訴訟費用共計為91,943元;相對人已預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 為1,038元,則經抵銷後,聲請人尚應給付108元之差額予相 對人,自不得向相對人請求償還訴訟費用,則依前開說明, 聲請人並無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權利,本件聲請,應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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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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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備 註│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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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聲請人於106年6月9日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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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及建物│16,000元│聲請人於106年12月18日預納4,800│
│測量費 │ │元、107年1月5日預納6,400元、10│
│ │ │7年11月7日預納4,000元、107年12│
│ │ │月5日預納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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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日旅費 │ 1,038元│相對人於107年4月13日預納538元 │
│ │ │、於107年8月10日預納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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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92,9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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