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276號
TNDV,108,司聲,276,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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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童珍珍 
相 對 人 文化翰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零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8號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 人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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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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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19,701元 │由相對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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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複丈費│ 1,6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及建物測量費│ 4,000元 │由相對人負擔 │
├──────┼────────┼────────┤
│合 計│26,30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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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26,3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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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