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2061號
TNDV,108,司繼,2061,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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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061號
聲 請 人 翁有成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翁添良(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路000巷0號)於108年6月25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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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