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395號
KSDV,89,訴,1395,20000627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九五號
  原   告 正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洪金傳
  送達代收人 何莉麗
  被   告 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支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 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卷存兩造所訂「工程承攬合約書」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約定「...如因本 契約所生之爭議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即原、被告)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揭民事訴訟第二十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審判長法官 陳明富
~B法 官 楊智守
~B法 官 曾吉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林國龍

1/1頁


參考資料
正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