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136號
聲 請 人 廖健傑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蔡禮行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蔡禮行簽發,票號: TH164377,票載金額新臺幣242,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7年 12月1日之本票一紙(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應以其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查本件聲請中,系爭本票 均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 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系爭本票均屬無效,聲請人據 以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顯非適法,應予駁回。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