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99號
TNDV,108,司拍,99,2019082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進池 
非訟代理人 郭宜正 
相 對 人 黃美玉 


相 對 人 蔡茗傑 

債 務 人 蔡世澤即蔡南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一真即蔡南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黃美玉、第三人蔡南海分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墊款、保證債務、信用卡 消費款等債務,包括本金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權 利人代墊之本抵押物保險費、實行抵押權費用與因債務不履 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810,000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1年3月6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
㈡嗣相對人黃美玉、第三人債務人蔡南海於101年3月9日向聲 請人借款3,7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年3月9日止,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7年12月9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199,66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個



人房屋貸款契約第九條第一項第⑴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時」,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蔡 南海已於101年3月16日死亡,其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於10 1年6月29日以分割繼承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蔡名傑,然不 影響聲請人之權利,另第三人蔡南海死亡後,其繼承人黃美 玉、蔡茗傑蔡世澤、蔡一真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 遺產清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個人房屋 貸款契約影本、房屋貸款增補契約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放款帳卡影本 、基準放款利率變動表、本院108年7月9日108南院武家字第 0000000000號拋棄繼承查覆函、被繼承人蔡南海之死亡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各1件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蔡世澤、蔡一真及及相對人黃美玉蔡茗傑於收受該通知 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蔡世澤、蔡一真及相對人黃美 玉、蔡茗傑,有送達證書5紙附卷可稽,惟債務人蔡世澤、 蔡一真及相對人黃美玉蔡茗傑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99號│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
│編號├───┬────┬────┬───┼────┤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範圍│ │
├──┼───┼────┼────┼───┼────┼──┼───┤
│001 │臺南市│ 北區 │ 光賢段 │199-42│93.60 │全部│蔡茗傑
│ │ │ │ │ │ │ │所有權│
│ │ │ │ │ │ │ │1/1 │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99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 │ │
│ │建│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五│屋│合│面│主要│陽│花│面│ │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頂│ │積│ │ │ │積│ │備 考│
│ │ │ │ │材 料 及│ │ │ │ │ │突│ │ │建築│ │ │ │ │ │
│ │號│ │ │ │ │ │ │ │ │出│ │單│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台│位│ │ │
├──┼─┼──────┼────┼────┼─┼─┼─┼─┼─┼─┼─┼─┼──┼─┼─┼─┼──┼───┤
│001 │69│臺南市北區賢│臺南市北│5層樓房 │56│23│22│50│19│16│19│平│鋼筋│6.│2.│平│全部│黃美玉
│ │2 │北街225巷102│區光賢段│鋼筋混凝│.5│.5│.9│.9│.9│.4│0.│方│混凝│37│98│方│ │所有權│
│ │ │號 │199-42地│土造 │2 │8 │5 │6 │6 │1 │38│公│土造│ │ │公│ │1/1 │
│ │ │ │號 │ │ │ │ │ │ │ │ │尺│ │ │ │尺│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