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蘇耀民
相 對 人 郭國鍾
債 務 人 江余仙花
江德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郭國鍾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 務人江余仙花、江德合對第三人即原抵押權人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農民銀行)之借款,設定新臺幣 (下同)12,000,000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 國83年7月19日起至113年7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 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江德合於85年7月29日向第三人即原抵押權人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農民銀行)借款7,000, 000元,借款期限至87年7月29日止,詎債務人已屆清償期而 仍未為清償。又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抵 押權及抵押債權讓與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後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將抵押權及抵押債權讓與 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移轉 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 借據、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江余仙花、江德合及相對人郭國鍾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 ,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 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江余仙花、江德合及相對人郭國鍾,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江余仙花、江德合及相對人郭 國鍾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又聲請人雖未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惟由附表所示 土地登記謄本中之土地他項權利部,已可確定抵押權之內容 ,聲請人雖僅提出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而未能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其聲請仍難謂與民法第873條規定不符,併予 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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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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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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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歸仁區 │刣豬厝段│1205│2080.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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