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25號
TNDV,108,司拍,225,2019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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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梁順華 


相 對 人 馬榮慶即馬忠虎之繼承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法定代理人 王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 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 ,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亦有明確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馬忠虎(下稱馬忠虎)於民國108 年4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借據簽 立日期為108年4月19日),約定清償日期為108年7月16日, 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 在案。詎馬忠虎已於108年7月3日死亡,且前述債務屆期仍 未依約清償。而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尚未辦理繼 承登記,惟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馬忠虎財產上一切權利 及義務,附表所示不動產既為馬忠虎之遺產,依前開說明, 聲請人自得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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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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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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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新市區 │ 三德段 │766 │14.44 │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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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新市區 │ 三德段 │767 │59.43 │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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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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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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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3│臺南市新市區│臺南市新│2層樓房 │36│48│12│96│平│加強│2.│平│全 部│
│ │4 │復興路6巷40 │市區三德│加強磚造│.4│.3│.0│.8│方│磚造│64│方│ │
│ │ │號 │段767地 │ │8 │2 │0 │0 │公│ │ │公│ │
│ │ │ │號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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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