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14號
TNDV,108,司拍,214,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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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非訟代理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洪朝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洪朝勝①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透支、墊款、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3,960,000元之 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②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 括借款、透支、墊款、保證,設定3,000,000元之本金最 高限額抵押權;③以其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透支、墊款、保證,設定2,8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 抵押權;以上三筆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 137年2月8日,債務清償期亦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並均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洪朝勝於107年2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 ①4,900,000元②3,3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0年2月14 日②122年2月14日止,均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均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分別自①108年6月20日②108年3月14日起即均 未依約繳納①本金4,933,624元②本金3,094,886元,合計 共欠8,028,51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各3件、個人貸款綜合契約書影本2件、土地登謄本6 件、建物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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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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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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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永康區 │六甲頂段│1091│17325.00│90000分之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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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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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七│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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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5│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4層樓房│76│76│平│鋼筋│8.│平│全部│
│ │12│中華西街196 │康區六甲│鋼筋混凝│.5│.5│方│混凝│81│方│ │
│ │ │巷36號七樓之│頂段1091│土造 │9 │9 │公│土造│ │公│ │
│ │ │1 │地號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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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六甲頂段9959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61 │
│共有部分:六甲頂段9960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99 │
│(含停車位編號654,權利範圍90000分之76) │
│共有部分:六甲頂段9963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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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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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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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安南區 │國安段│531 │2.19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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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安南區 │國安段│531-1 │1.7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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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市│安南區 │國安段│532 │87.59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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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臺南市│安南區 │國安段│532-1 │16.2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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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
│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電│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梯│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樓│ │ │建築│ │ │ │
│ │號│ │ │ │ │ │ │梯│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間│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82│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 │35│45│10│4.│96│平│加強│2.│平│全部│
│ │1 │國安街210巷1│南區國安│加強磚造│.1│.9│.8│59│.4│方│磚造│08│方│ │
│ │ │89號 │段531、5│ │2 │2 │0 │ │3 │公│ │ │公│ │
│ │ │ │32地號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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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土地): 108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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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北區 │華興段│351 │63.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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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三(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
├──┬─┬──────┬────┬────┬───────┬──┤
│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號│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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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臺南市北區南│臺南市北│2層樓房 │38│42│80│平│全部│
│ │4 │園街49巷43號│區華興段│加強磚造│.0│.5│.5│方│ │
│ │ │ │351地號 │ │0 │0 │0 │公│ │
│ │ │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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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