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93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將軍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新忠
代 理 人 吳世全
債 務 人 李明芳
債 務 人 王秋永
一、債務人李明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萬壹仟元②壹拾萬
參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明芳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秋永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
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739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王
秋永為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明芳間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之保證人
,且無拋棄先訴抗辯權之情事,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應於對
債務人李明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始得對債務人王秋
永請求給付,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李明芳、王秋永給付如支
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及程序費用部分,依債權人聲請之意
旨以觀,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