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229號
TNDV,108,司促,16229,2019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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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29號
債 權 人 童燕秀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莊翔登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翔登發支付命令,未補繳聲請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日通知限期 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 五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 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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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