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766號
TNDV,108,司促,12766,2019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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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66號
債 權 人 蘇峻民即聚億土木包工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康翔嶧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 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以:㈠其 於民國107年12月間承攬債務人康翔嶧分包自環國建設開發 有限公司位於善化區「璞墅」新建房屋之排水溝模板組裝工 程,現已履約完成,工程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1萬元,債務 人業已支付127,000元外,尚餘工程款83,000元未給付㈡債 權人分別為債務人墊付稅款90,000元、80,000元、95,000元 ㈢債務人曾向其借款25,000元㈣債權人為債務人代墊挖土機 報酬30,000元。以上金額合計403,000元,然經多次催促債 務人返還,其迄未給付,依法聲請發支付命令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陳述,雖提出報價單、統一發票三紙、 兩造LINE訊息截圖、第三人超億工程行請款單等影本為憑。 惟就第一項工程款之請求,債權人提出之報價單,並無債務 人簽名,且債權人亦未提出其他足資認定債權人有為債務人 承攬工程之證明文件;又依債權人提出之統一發票三紙,雖 營業人為債權人、受款人記載第三人張建弘,尚難率認上開 發票所載稅額係由債權人代為墊付;且第三人超億工程行開 立之請款單,亦難直接釋明債權人有為債務人代墊挖土機報 酬30,000元,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年7月10日發函通知債 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而依



債權人另提出之兩造LINE訊息截圖內容,多為債權人單方片 面陳述,債務人並未有應允或承認債務等情,則本院司法事 務官尚難僅依前開證據,即推斷債權人所述事實為真,並產 生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之薄弱心證。依前開說明,債 權人之釋明顯有不足,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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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