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陞豊造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榛間請求返還船舶證書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6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此觀諸
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訴訟乃因財產權而起訴之
民事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揆之前開規定,應以同
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
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又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
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