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3號原 告 黄明通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被 告 黃慶祥 訴訟代理人 黃國峰 被 告 黃茂雄 章勝雄 章慶明 章榮山 章魏金花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章文俊 被 告 黃緯豐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被 告 黃振川 訴訟代理人 黃高玉鳳被 告 李黃秀霞訴訟代理人 李晏菁 被 告 黃清源 黄瑞興 黃國溪 黃永吉 黃鉉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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