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22號
TNDV,106,建,22,20190828,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三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三寶(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素
霞即信美太陽能科技企業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合計新
臺幣(下同)100萬6,740元,應繳納裁判費1萬6,49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