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36號
原 告 黃齡玉
被 告 黃嘉誼
上列當事人間侮辱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827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黃嘉誼被訴之108年度易字第827號刑 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陳世旻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