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511號
TNDM,108,聲,1511,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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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士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一○八年度
執聲付字第三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士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士閎因強盜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 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經判刑確定,於民國94年6 月30日入監執行,並 經法務部於108 年8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 為110 年1 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 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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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