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峰菘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執聲付字
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峰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2960號核准假釋,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