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2251號
TNDM,108,簡,2251,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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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麗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99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麗燕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聲請書所示之竊盜犯行後 ,刑法第320條第1項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 年5月31日施行,修正前原規定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其中「500元以下罰金」部分 ,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可科新臺 幣15,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之法定刑則為「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00,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 定已提高罰金刑之上限,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 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三、核被告侯麗燕2次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 盜罪。其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本院審酌 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財物,恣意竊取他人所有財物 ,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 足取;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為徒手竊取及所竊得財物之價值, 暨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罹患雙相情緒障礙症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是上開 物品自應依法沒收,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



,諭知沒收,及不能沒收之追徵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編號│ 應沒收物品名稱 │數量│價值(單│ 關聯事實 │
│ │ │ │位:新臺│ │
│ │ │ │幣) │ │
├──┼─────────┼──┼────┼──────┤
│1 │三多女性B群鐵美強 │1罐 │440元 │犯罪事實一㈠│
│ │化錠100錠 │ │ │ │
├──┼─────────┼──┼────┤ │
│2 │赫本染髮劑5M棕紅色│1盒 │425元 │ │
├──┼─────────┼──┼────┼──────┤
│3 │Mdmmd,黑斑無暇膏30│1罐 │1,400元 │犯罪事實一㈡│
│ │ML │ │ │ │
├──┼─────────┼──┼────┤ │
│4 │霓淨思全能緊緻活膚│1盒 │2,500元 │ │
│ │霜50ML │ │ │ │
└──┴─────────┴──┴────┴──────┘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9959號
被 告 侯麗燕 女 6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號12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麗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一)於民國108年3月2日19時46分許(監視器錄影畫面標示時 間),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寶雅商店,徒手竊取 店內陳列架上「三多女性B群鐵美強化錠100錠」1罐、「 赫本染髮劑5M棕紅色」1盒等物(標價合計新臺幣(下同 )865元)後離去。
(二)於108年3月16日15時56分許,在上址寶雅商店,徒手竊取 店內陳列架上「Mdmmd,黑斑無瑕膏30ML」1罐、「霓淨思 全能緊緻活膚霜50ML」1盒等物(標價合計3,900元)後離 去。
嗣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怡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侯麗燕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蔡怡枰(該店店長)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 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在卷可稽,被告罪嫌均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所犯 上開2罪,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被告前已多次觸犯同罪 ,惟有雙相情緒障礙症(有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診斷證明書 在卷可參),請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檢察官 蘇 烱 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 子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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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