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2142號
TNDM,108,簡,2142,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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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聯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聯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肆組及殘渣袋伍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之記載(如附件)。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微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1號
被 告 王聯進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里○里0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聯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



107年1月29日7時許,在其臺南市○○區○里00號之2住處內 ,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 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 2月2日,在上開住處為警執行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而查獲 ,並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4組及殘渣袋5個。經警徵得其同意 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聯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送驗尿液編號及年籍對照表(尿液編號:107S043)、勘 察採證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 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王聯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按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 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 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被告前因 本件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卻於緩起訴期 間內,因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署 檢察官依法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署107年度毒偵字 第634號、108年度撤緩字第263號卷宗在卷可憑。被告施用第 二級毒品犯行,自應依法追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檢察官 吳 協 展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 東 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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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