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聖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6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聖隆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因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4月、5月、4月、6月確定,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 第20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於107年間因 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接續執行 ,於108年3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合於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定之累犯要件,惟考量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之犯罪類型 不同,罪質迥異,尚無從僅以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5年內再 犯本案,即遽認其惡性特別重大或對刑罰反應力格外薄弱, 故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最低本刑,附 此敘明。另查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員警獲悉尿液檢驗 結果、發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前,即主動向員警坦 承本件犯行,且同意採尿,自首而接受裁判,業經被告供陳 在卷(見警卷第2頁、偵卷第1頁),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 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 行,在性質上乃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尚未嚴重破 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 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656號
被 告 黃聖隆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街000號
(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聖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於民國 107 年 9 月 5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由本署檢察官以 107 年度毒偵字第 566 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 6 月確定,於 108 年 3 月 7 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 改及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 108 年 4 月 30 日 20 時許,在臺南市永康區砲兵學校 (臺南市○○區○○○路 000 號)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 1 次。嗣警於 108 年 5 月 4 日 14 時 30 分 在臺南市○○區○○○路 000 巷 00 號見其形跡可疑予以 盤查,查得其為竊盜嫌疑人,經警帶回警分局,於同日 16 時 10 分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聖隆坦承不諱,並有台灣檢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
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表編號名冊、勘察採證同意書各 1 份在卷可稽,被告之自 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是渠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再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 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檢察官 蔡 佩 容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 卉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