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2016號
TNDM,108,簡,2016,2019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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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0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育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4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育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示下列部分更動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1.犯罪事實第6列之「以107年度第3134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 定」改為「以107年度第3134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 7年12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件不構成累犯)」。 2.證據部分增加: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08年8月6日南 市警歸偵字第1080391397號函暨所附刑事案件移送書。二、核被告楊育佑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又被告楊育佑關於本件施用第2級毒品之犯行,業經由被告 於警詢中供出其毒品來源為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警方因而據此查獲本件被告之上游陳○○販賣毒品案件, 且陳○○坦承販賣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本件被告犯行 不諱,警方業於108年7月10日以南市警歸偵字第1080336022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將犯嫌陳○○依販賣第2級毒品罪嫌移 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等情,有被告之警詢筆錄、陳○ ○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分局108年8月6日南市警歸偵字第1080391397號函暨所附刑 事案件移送書在卷可憑,本院認被告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應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不思戒絕施用毒品之惡習,素行不 佳,且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考量施用毒品乃係戕害個人 健康,尚未侵害他人之權益,兼衡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七、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411號
被 告 楊育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育佑前於民國106、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 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345號及107年度毒偵字第750、751號 為附完成戒癮治療等條件之緩起訴處分,並分別於106年10 月27日、107年5月7日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 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384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7年12月10日以107年度第3134號判決有 期徒刑2月確定。詎其仍未知悔改,不知戒絕毒品,其明知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2款所列之第 二級毒品,未經許可均不得擅自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11月1日23時許,在 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房間內,以將毒品置於 玻璃球內燒烤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107年11月6日11時8分許,因其為受保護管束人, 經本署觀護人通知到署並依法採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安非 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楊育佑坦承上揭犯罪事實不諱,並有台灣檢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 本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在卷可佐, 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 ,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檢察官 周 盟 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 棨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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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