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8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盈蒼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盈蒼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邱盈蒼為追求吳欣璇,拉近與吳欣璇之關係,於民國107 年 7 月11日某時,前往臺南市○○區○○路○段000 號、178 號之遠傳電信臺南民生直營門市,向業務林宥晴申辦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後,先於107年7月12日20時1分 起,以該預付門號傳送訊息至其所持用門號0972******號( 號碼詳卷)行動電話稱:「你如果有種在接近吳欣璇試試看 ,我保證讓你在臺南待不下去,不信可以試試看」、「不要 以為我不知道你的行蹤,在警告你一次,在講不聽,我一定 會讓你出事」、「不要讓我逮到機會,不然你一定會後悔! 」、「小心一點,最好晚上顧好!」、「很嗆?你一定會後 悔!」、「今天就保證她下班不要一個人,不然我一定通知 你,來看我們輪流上她」等語,並將收受上開訊息一事告知 吳欣璇。復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07年7月14日2時 27分起,傳送簡訊至吳欣璇持用之門號0989******號行動電 話(號碼詳卷),向吳欣璇恫嚇稱:「不用妳管,抓到機會 ,我一定搞死妳,讓妳爽死!」、「想知道我是誰嗎?可以 ,今天晚上安平等妳」、「安平樹屋,穿性感一點,我喜歡 野戰!晚上12點等妳!最好一個人來!」、「我會一直玩下 去,玩到妳崩潰玩到妳精神分裂」、「還有妳敢反抗,我就 多叫兩個人來上妳,順便抓他來看我怎麼玩妳!」、「不用 激我,上不上妳,不是妳說了算,跟我槓上?沒關係啊!晚 上只要妳不是自己來妳試試看,我保證,妳的他一定出事情 !」、「所以他的死活不關妳的事?那簡單,我就先處理他 ,在壓他來看我們輪流幹死妳」、「妳等著」等語,以此加 害生命、身體安全之事恐嚇吳欣璇,使之心生畏懼,而致生 危害於安全。嗣吳欣璇於107年7月16日報警處理,經警調閱 門號0000000000號使用者資料及通信紀錄分析後,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吳欣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本件為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4 條之1 規定,由法官1 人獨任審判,合先敘明。 ㈡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均 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卷第40至48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 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取證之瑕疵或其他違法不當之情事,且 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應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申請書上 相關年籍資料、聯絡方式、身分證、健保卡影本等,均為其 個人資料,且未曾將相關身分證件交由他人申辦門號;另有 將其持用門號0972******號行動電話收到上開恐嚇訊息一事 告知吳欣璇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之犯行,並辯稱:上 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並非伊所申辦,伊並無 傳送上開訊息恐嚇吳欣璇,不能僅因行動電話基地臺位置相 近,就認為是同一人持用,本案並非伊所為云云。經查: ㈠於107 年7 月11日某時,有人持被告身分證件前往臺南市○ ○區○○路○段000 號、178 號之遠傳電信臺南民生直營門 市,向業務林宥晴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 並於電子表單上簽名。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持用人於107 年7 月12日20時1 分起,傳送訊息至被告所持用門號0972****** 號行動電話稱:「你如果有種在接近吳欣璇試試看,我保證 讓你在臺南待不下去,不信可以試試看」、「不要以為我不 知道你的行蹤,在警告你一次,在講不聽,我一定會讓你出 事」、「不要讓我逮到機會,不然你一定會後悔!」、「小 心一點,最好晚上顧好!」、「很嗆?你一定會後悔!」、 「今天就保證她下班不要一個人,不然我一定通知你,來看 我們輪流上她」等語,被告將收受上開訊息一事告知告訴人 ;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持用人又於107 年7 月14 日2 時27分起,以該門號傳送簡訊至告訴人持用之門號0989 ******號行動電話,向其恫嚇稱:「不用妳管,抓到機會, 我一定搞死妳,讓妳爽死!」、「想知道我是誰嗎?可以, 今天晚上安平等妳」、「安平樹屋,穿性感一點,我喜歡野 戰!晚上12點等妳!最好一個人來!」、「我會一直玩下去 ,玩到妳崩潰玩到妳精神分裂」、「還有妳敢反抗,我就多 叫兩個人來上妳,順便抓他來看我怎麼玩妳!」、「不用激 我,上不上妳,不是妳說了算,跟我槓上?沒關係啊!晚上
只要妳不是自己來妳試試看,我保證,妳的他一定出事情! 」、「所以他的死活不關妳的事?那簡單,我就先處理他, 在壓他來看我們輪流幹死妳」、「妳等著」等語,有告訴人 吳欣璇於警詢時之指述及偵訊時之證述(警卷第5 至7 頁反 面,偵卷第89至90頁)、證人即遠傳電信店長柳乃尹於警詢 時之陳述及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189至190頁、205至209頁 )、證人即遠傳電信業務林宥晴於偵訊時之證述(偵卷第20 5至209頁)、告訴人提供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至其持有之 行動電話簡訊翻拍畫面5張(警卷第8至10頁)、被告提供之 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至其持有之0972******號行動電話之 簡訊翻拍畫面2張(警卷第11至12頁)、遠傳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107年11月9日遠傳(發)字第10711007797號函暨附件 0000000000之遠傳電信預付卡申請書、邱盈蒼電子簽名、身 分證、健保卡影本等資料1份(偵卷第95至115頁、159至161 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於107 年7月10日至同年月17日雙向通聯紀錄(警卷第17至48頁, 偵卷第9至26頁)、中華電信門號0972 ******號行動電話申 請資料查詢及於107年7月10日至同年10月20日雙向通聯紀錄 (偵卷第27至75頁)在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否認,應可認 定。
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應為被告所申辦,並持以 傳送上開訊息予告訴人:
1.觀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1月9 日遠傳(發)字第 10711007797 號函暨附件0000000000之遠傳電信預付卡申請 書、邱盈蒼電子簽名、身分證、健保卡影本等資料1 份(偵 卷第95至115 頁、159 至161 頁),申請書上申請人姓名為 「邱盈蒼」、生日、身分證編號、聯絡電話及地址,均是被 告個人資料,且所附身分證、健保卡影本,亦為被告個人之 證件資料,其中身分證影本與被告開庭時交付法院確認人別 之身分證完全相同,有被告開庭時之身分證影本1 份(本院 卷第53頁)在卷可參,又被告供稱:證件並無遺失或借用他 人申辦行動電話門號等語(警卷第1 頁反面,本院卷第40頁 ),既然相關身分證件均由被告自行保管、持用,且無遺失 之情,當可排除他人拾得或持用被告相關證件資料而冒名申 辦之可能。
2.證人即遠傳電信店長柳乃尹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客戶申辦 門號,如是本人申辦,當場須提出雙證件(身分證、健保卡 )供門市業務人員核對,並會要求提供其他可聯絡的電話。 本人所提供之資料交由業務人員繕打,本人選取電話號碼, 業務人員會掃瞄本人之雙證件,不會拍照,資料輸入完後會
請本人核對簽名,是以手寫筆電子簽名。若是客人證件照片 與本人差異很大,業務人員會向客人詢問確認。如是代辦, 就要申辦人及代理人之雙證件和申辦人的印章或代辦委託書 ,少一個證件都不行。(提示邱盈蒼之預付卡申請書)本件 是伊門市承辦的,這是本人申辦的門號,並無代辦的情形, 代辦不能走電子化,因為需要申請人的印章或代辦委託書, 若是本人來,就不需要印章或委託書等語(偵卷第189至19 0頁、205至209頁)。另證人即遠傳電信業務林宥晴於偵訊 時證稱:申辦易付卡電話門號之流程有兩種,若是本人申辦 ,由本人提供雙證件,由業務人員直接核對,詢問是否為本 人證件資料,然後看照片比對,之後會以電子表單方式,直 接用電腦掃描證件,業務人員依照身分證資料繕打進電腦, 聯絡方式請本人提供,之後會請本人在電子表單上確認簽名 。若是代辦,就是以一般表單方式,需要提供本人與委託人 之雙證件供業務人員影印,且需要本人之印章及委託書,會 讓代辦人在上面簽名。如果本人申辦時,證件照片與本人長 的不太一樣,會請其出示第三證件再作確認,如果真的很不 像,業務人員就會委婉拒絕,但很少遇到這樣的情況。(提 示邱盈蒼之預付卡申請書)這是易付卡申請書,是電子表單 ,如果是電子表單一定是本人申請,本件由伊承辦,但已經 對申請人沒印象等語(偵卷第205至209頁)。可知申辦行動 電話預付卡門號,需由本人提供雙證件供門市業務人員確認 無誤,並提供聯絡電話後,由業務人員繕打申辦人相關資料 ,再由申辦人本人於電子手寫版簽名;若係代辦,則應有申 辦人及代理人之雙證件和申辦人的印章或代辦委託書,惟本 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申請資料,並無委託代 辦之情形,係經門市業務人員進行證件身分資料核對後,以 電子表單及電子簽章方式申辦,足認本件應是由本人申辦甚 明。
3.再參以上開申請書「邱盈蒼」之電子簽章,與卷附臺灣銀行 太保分行107 年12月17日太保營字第10700048161 號函檢附 之邱盈蒼帳戶印鑑卡(偵卷第133 至136 頁)、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107 年11月28日儲字第1070262929號函檢附之邱 盈蒼存簿儲金帳戶立帳申請書影本(偵卷第139 至142 頁) 、邱盈蒼之玉山銀行開戶申請書、邱盈蒼簽名(偵卷第145 至146 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1月27 日中信銀字第107224839173060 號函檢附之美國外國帳戶身 分聲明書、印鑑卡、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偵卷第14 9至155頁)等被告申辦金融帳戶時所為簽名相較,簽名之字 跡結構極為相似、筆劃間相關位置、連筆方式特徵極度相仿
,應認為係被告本人所親簽,亦可佐證上開證人柳乃尹、林 宥晴之證述真實可信。而關於法務部調查局108年1月9日調 科貳字第10703449150號函(偵卷第165頁)所載內容,縱因 為本案係電子簽章而無法進行鑑定,亦不足反證並非被告所 親簽,實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4.另觀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7 年7 月10日至同年 月17日雙向通聯紀錄(警卷第17至48頁,偵卷第9 至26頁) ,可知上開門號於107 年7 月11日申辦至同年月17日,收發 簡訊之對象僅有被告及告訴人所持用之行動電話,並無用以 與他人通話,和一般申請電話使用之情況有異,具有高度針 對性,可見係基於發簡訊之特定目的所申辦;且至同年10月 20日即被告經警告知查得其為申辦人並製作筆錄後不久就未 再使用,使用上也具有時間性,又該人同時知悉被告與告訴 人之行動電話,自然應是與其等有關係之人所為。而被告於 審理時供稱:「(問:你跟什麼人有結怨,然後有人要陷害 你嗎?)沒有。」等語(本院卷第40頁),則可排除被告遭 不相關之第三人故意申辦門號設局陷害之可能。復參以如附 表所示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持用0972**** **號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雖因門號分屬於遠傳及中華電信 公司,基地臺位置無法全然相同,然可見上開兩門號行動電 話持用人之基地位置,於案發前後均極為相近,多數時間均 在臺南市中西區、東區,但於某特定時間,均同時離開臺南 市前往嘉義縣水上鄉,故由不同人持用之可能性極低,足可 佐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應係被告申辦後持用之。是 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並無可採。 ㈢被告傳送上開訊息,已致使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 1.按刑法第305 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 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 院民國27年4 月17日決議㈠意旨參照),亦即所謂之加害, 不須果有加害之事,亦不必真有加害之意。
2.而細繹被告傳送上開訊息,顯係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 告訴人,且被告先將其所收到之簡訊告知告訴人,營造有人 將於告訴人下班時對其不利之氛圍,再故意傳送恐嚇簡訊邀 約告訴人至安平樹屋,欲彰顯該人知悉告訴人之行動電話號 碼及居住於臺南等情,能夠有進一步接近告訴人而加以侵害 之可能性,衡之社會一般常情,見聞者不會因此心生畏懼, 實難想像。而告訴人於偵訊時證稱:看到上開話語,感到害 怕、噁心,因為不知道對方是誰,想要作何事,覺得對方很 變態,上下班騎車時都會擔心有危險等語(偵卷第90頁), 也明確表示會因上開訊息內容心生不安全之感,並感到害怕
、恐懼,是被告上開恐嚇行為,已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而致 生危害於安全無疑。
㈣綜上,被告所辯,並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恐嚇 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 所為上開接續傳送訊息恐嚇告訴人吳欣璇之犯行,係在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施,數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論處。爰審 酌被告無犯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憑,素行尚佳,其為追求告訴人,希望拉近兩人 間之距離,不思以一般正常交往方式增進感情,竟用上開申 辦門號後傳送恐嚇訊息給自己及告訴人之迂迴手段,以求增 加兩人相處之機會,同時讓告訴人對其產生信賴與依靠,然 此舉致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擔心上下班時會遭遇危險,處於 不安全感之恐懼中,被告所為並無可取。又被告犯後否認犯 行,態度不佳,未見悔悟之心,然考量被告未有其餘危害告 訴人之舉動,及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未婚、獨自租屋 居住,現擔任國小體育教師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舒雯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震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月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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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時間 │門號0000000000號通信基地臺位置│門號0972******號通信基地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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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7月12日│下午8時1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11時7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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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7月13日│下午10時27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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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7月14日│上午2時27分 │臺南市東區東區裕農路61之1號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
│ │上午5時10分 │臺南市○○區○○路0段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上午6時3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3時30分 │嘉義縣○○鄉○鎮村○鎮路0○0號│嘉義縣○○鄉○鎮村○鎮路00號 │
│ │下午4時8分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臺南市○○區○○路0號 │
│ │下午4時22分 │臺南市○市區○○段000○0地號 │臺南市○市區○○里○○路0號 │
│ │下午8時24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8時40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8時47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9時3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9時3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11時2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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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7月15日│上午0時19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3時16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4時10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
│ │下午5時11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 │臺南市○區○○路000號 │
│ │下午5時27分 │臺南市○區○○路000號 │臺南市○區○○路000號 │
│ │下午6時10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6時41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9時11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9時16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9時36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9時38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9時41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9時43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9時45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9時48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9時53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9時55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9時57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10時3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10時8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10時9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10時12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10時19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10時20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10時21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10時23分 │臺南市○○區○○街00號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
│ │下午11時43分 │臺南市○○區○○街0段000號 │臺南市○○區○○街0段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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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7月16日│上午2時33分 │臺南市○區○○路00○0 號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
│ │上午2時54分 │臺南市○區○○路00號之1 │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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