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827號
TNDM,108,易,827,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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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8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嘉誼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續字第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嘉誼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嘉誼陳逸原為堂兄妹關係;陳逸原 與告訴人黃齡玉曾為配偶關係,於民國102年1月3日協議離 婚。被告竟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地 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復以帳號「黃嘉誼」登入Facebo ok(下稱臉書),在不特定多數人足以共見共聞之瀏覽頁面 ,張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文章及告訴人臉書頁面擷圖後,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該貼文下方公開留言:「前嫂(錢 嫂)」,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㈡於附表編號 2所示時間、地點,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復以帳號「黃嘉 誼」登入臉書,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告訴人臉書頁面張 貼之文章下方留言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內容,使特定多數人 足以共見共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 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 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 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 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刑法 第309條所稱「侮辱」,係指未指定具體事實,直接對人為 抽象的謾罵、辱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 思。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公然侮辱人之



事實外,尚須行為人行為時主觀上有貶損他人人格、或毀損 他人名譽之故意,始能成立。是否有公然侮辱之故意,應參 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 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合觀 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倘行為人僅係基於一時氣 憤所為粗俗不雅或不適當之言語,其意非在侮辱,且對他人 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並未產生減損者,即難遽論以公然侮辱 罪。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無 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黃齡玉於 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告訴人臉書頁面擷取照片各1 份,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雖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以臉書發表上開文字 ,然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留言「錢嫂」是 因為告訴人黃齡玉什麼事情都要先談到錢;我留言稱告訴人 「黃齡慾」是打錯字,我原本要打「玉」,「慾」就在旁邊 ,我選錯字,我第1次打錯,後面是用語音輸入,所以跑出 一樣的3個字,並沒有侮辱告訴人之意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與陳逸原為堂兄妹關係;陳逸原與告訴人曾為配偶關係 ,於民國102年1月3日協議離婚;被告有於上開時間、地點 ,以臉書留言發表上開文字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 承在卷(本院卷第35至3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齡玉於 警詢、偵查之證述情節(偵一卷第36至40、68至69頁背面、 102頁正、背面、偵二卷第20至21、38至40頁)相符,並有 臉書頁面擷圖在卷可佐(偵一卷第14至15、28頁背面至29、 94至99頁)。上開事實,固堪認定。
㈡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告訴人與陳逸原離婚後約定,告訴人與陳逸原所生之子、女 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均由陳逸原行之,且陳逸原同意給付 告訴人新臺幣390萬元,雙方約定拋棄其餘夫妻財產上請求 權等情,有其等離婚協議書1份在卷可按(偵一卷第6至8頁 )。告訴人與陳逸原間離婚後仍有諸多糾紛(包含金錢、子 女等),告訴人與陳逸原、被告在臉書頁面上屢有文字爭執 等情,亦有相關臉書頁面擷圖附卷可佐(偵一卷第9至14、7 0至74頁背面)。被告於附表編號1之文章所附之告訴人臉書 頁面擷圖,內容為:「⑴致前夫!本人再此宣示對於您昨天 公開po文,對於本人不實言論、毀謗、不堪的污衊會正式提 告您親戚許女士、黃女士倆的不實言論!在您們的鍵盤暴力 語言下對我的身心靈造成嚴重創傷;也請不要打給我媽媽,



不需要言語暴力後再次叫您過去式的岳母媽媽了。我們承受 不起!我與您分離快5年了...誰半夜還撥電話打擾我生活的 !你們真夠了....鍵盤暴力,後面的刪除語言都是太慢了! #我時間很多#我被您們語言暴力5年了#這次出聲全力反擊# 不要私敲我媽媽了太遲了#您們的鍵盤暴力對我像把刀狠狠 割蝕我的肉;⑵(比中指之照片);⑶在此向前夫所有親朋 好友再次強調,離婚我未拿半毛贍養費。是當初陳先生要開 菸酒專賣店,我全力支持拿我菜市場賣衣服所存的錢資助幫 助他全力挺他,只是在離婚後要求歸還!所以不知情的人閉 上您們的嘴巴,我有幫助前夫開店的匯款紀錄...根本沒所 謂的贍養費。閉上您們的大嘴」,有臉書頁面擷圖附卷可參 (偵一卷第15頁)。被告是在帳號「袁筱筑」之人在其如附 表編號1之文章及所附前揭告訴人臉書頁面擷圖下方留言「 這女的是你的誰呀?」後,始留言回答「前嫂(錢嫂)」等 語。依被告留言時之動機、目的、當時所受刺激、所為用語 、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綜合觀之,被告是針對告訴 人與陳逸原離婚後之金錢糾紛,基於其個人感受及價值判斷 而提出主觀之意見或評論,且其是在看到告訴人上開文章及 比中指照片後,進而為本件之留言,情緒難免激動,而「前 嫂(錢嫂)」之用詞雖係指責告訴人為喜愛錢財之人,可能 使告訴人心生不快,然喜愛錢財並非全然為負面意涵,縱有 部分負面意涵,亦屬伴隨評論而來之必然附帶效果,不能因 此認其發表負面評論即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故意。況就被告 所留言「前嫂(錢嫂)」一詞,僅將「前」竄改為「錢」, 客觀上尚不足以對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 損其評價之不可容忍之程度,自難逕以公然侮辱罪相繩。 ㈢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被告是使用智慧型手機登入臉書帳號,於告訴人臉書貼文下 方留言「黃齡慾」乙節,業如前述。衡情一般智慧型手機螢 幕不大,較易打出錯字,且智慧型手機之輸入法通常會隨著 使用者之日常輸入習慣,顯示使用者個人經常使用之文字、 詞彙,不同人在使用同款智慧型手機一段期間後,輸入相同 注音,出現之文字順序可能有所不同,故被告辯稱:我的手 機打字「玉」,旁邊出現「慾」,因為我第1次打錯,後來 是用語音輸入,又跑出同樣的3個字等語,並非全然不可能 出現之情形,尚難據此認定被告有公然侮辱之故意。又,依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就「慾」之釋義,指:⑴兩性 間所引起的生理衝動或需求,如「情慾」、「性慾」;⑵心 中想要滿足的意念、願望。通「欲」。如:「慾望」、「口 腹之慾」(本院卷第43頁),是「慾」一詞實無負面意義。



告訴人雖於偵查中主張被告如附表編號2之留言,係暗指被 告利用美色肉慾勾引男人索取金錢等語(偵二卷第42頁), 然觀諸該爭議文句之前後文,被告係在關於告訴人張貼其小 孩照片之貼文下方留言,且是在告訴人留言「黃嘉誼 陳建 安叫妳吃屎,妳要不要吃屎……」等語後(偵一卷第98頁) ,始以如附表編號2之留言予以回應,是被告所為留言,並 無指摘告訴人有以美色肉慾勾引男人之情形,客觀上不會因 此讓一般人對告訴人產生利用美色肉慾勾引男人之負面觀感 。從而,被告此部分所為,亦難遽論以公然侮辱罪。六、綜上所述,被告雖有於上揭時間、地點,留言「前嫂(錢嫂 )」、「黃齡慾」等文字,然該等留言並不足以貶損告訴人 之人格或地位,亦難認被告有何公然侮辱之犯意,尚不得因 此認定被告有公然侮辱之犯行。從而,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 ,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自不能遽認被告涉 犯公訴意旨所述之公然侮辱犯行,從而,本件被告前開犯行 即屬不能證明,本諸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加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佰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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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貼文時間(民國│貼文地點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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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年12月7日 │新北市林口區中│相片中的女仕...吼真的很有事餒,你要告我們家族成 │
│ │ │山路237號 │員..第一當初你離婚拿走300萬.不要小孩,不管你的行│
│ │ │ │為如何,你要告我們請便..記得證據要十足啊我們大家│
│ │ │ │都在顧門市..很有空陪你玩餒。還有笑死人了~心裏受│
│ │ │ │創勒,心裏嚴重受創還比中指..有事嗎 是誰教你.這麼│
│ │ │ │天才言語。贍養費..法律沒這條啦好手好腳不能自己賺│
│ │ │ │嗎但是有~教費這條呦,以新北市為例一個小孩爸爸│




│ │ │ │媽媽各負擔1萬,照法律走你可是每個月拿2萬出來。贍│
│ │ │ │養費人長的漂漂亮亮的..只會伸手跟男人要啊告什麼告│
│ │ │ │~送你一句,。賠了夫人又折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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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7年2月25日 │新北市林口區中│「黃齡慾...我也可以告你了哦」、「黃齡慾 你講話好│
│ │ │山路237號 │粗喔」、「黃齡慾...我會去地檢署提告喔這叫以牙還 │
│ │ │ │牙讓你來新北市做做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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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