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順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7號;107年度執字第883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玖零肆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參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參支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順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259號刑事簡易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被告為警查獲之白色結晶體1包、 殘渣袋3個、吸食器3支未經法院宣告沒收,且其中白色結晶 體1包,經鑑定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 淨重為1.904公克),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 06年8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851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1份附卷可稽;扣案之吸食器3支,係被告施用毒品工具之 事實,業據被告坦承在卷,爰均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莊順宇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 第225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確定,有前開 簡易判決處刑書1件附卷可稽。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檢 驗前淨重1.914公克、檢驗後淨重1.904公克),經檢驗結果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106年8月2日出具之高市凱醫驗字第4851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 驗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是上開扣案物品及殘渣袋3個,均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確 屬違禁物無訛。又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 ,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 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
為一體,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3支,均為被告所有、 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且本件 因未經本院宣告沒收,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之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