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蔡邡妤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附民被告 葉○婷
兼法定代理人 葉○忠
兼法定代理人 郭○秀
附民被告 馮沛翎
兼法定代理人 馮忠亮 同上居所
兼法定代理人 謝縈穎 同上居所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08年度原易字第7號),經原告依民法
184條第1項、185條第1項、187條第1項規定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