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08年度,11號
TNDM,108,交簡上附民,11,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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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吳金良 

被   告 柯敏昌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上字第7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以原告所請 求之財產上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 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 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為被告柯敏昌之受 僱公司」,然經查被告柯敏昌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之職員, 故被告柯敏昌之雇主應為臺南市政府,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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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