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588號
TNDM,108,交易,588,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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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5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佑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偵查
案號:108年度偵字第3282號),經本院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佑寧於民國107年6月16日14時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北區和緯路5段 左轉進入華平路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以隨時應變交通路況 ,而當時天候陰、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 此,貿然左轉,適有黃琇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 型機車沿和緯路5 段機慢車道由東往西左轉駛往華平路,遭 許佑寧所駕駛前開車輛自後方向前擦撞至機車左側車身,黃 琇晴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足內側撕脫傷約11×3 公分併 骨頭外露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2 條至第304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修正前刑 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琇晴於訴訟繫屬中撤回告訴,有撤 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33頁)。依照首開說 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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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