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4號
TNDM,107,重附民,4,201908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曾俊雄 臺南市○○區○○○街00號 
被   告 陳泓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6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泓郡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26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 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陳貽明
法 官 高俊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