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867號
TNDM,107,訴,867,20190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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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揚庭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郭子誠律師
被   告 柯金美



選任辯護人 陳惠菊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30日所
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二、第2 行「106 年10月2 日21時10分許」更正為「106 年10月21日21時10分許」。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 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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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