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他調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證 人 陳念彤
前證人因被告戴志峰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念彤科罰鍰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本件被告竊盜戴志峰件,前經傳喚陳念彤為證人,該證人無故拒不到庭,經本院裁罰新臺幣3萬元後,再次傳喚,該證人於合法收受送達傳票後,竟依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有本院案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後段,裁定酌科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姝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